王带律师,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台湾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公费研修生,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全国知名法律服务平台找法网专业律师。王... 详细>>
律师姓名:王带律师
手机号码:15920110976
邮箱地址:wangdai@e.gzhu.edu.cn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79704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
案情:
2009年,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8日,侯某向刘某转账支付借款10万元。同日,刘某向侯某出具《借条》。同日,刘某与李某在民政局离婚。2014年3月,刘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4月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向侯某偿还上述借款,故侯某将刘某和李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请求二人偿还借款。另,被告刘某未出庭应诉。
法律观点:
侯某与刘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侯某向刘某转账支付了2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刘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其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侯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李某和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2013年10月8日的这笔借款,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同一天,虽然李某和侯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但李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侯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刘某与李某的《申请离婚协议书》上也并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故认为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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