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带律师,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台湾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公费研修生,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全国知名法律服务平台找法网专业律师。王... 详细>>
律师姓名:王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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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法律规定是否是这样呢?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天有不测风云,不料,刘某突因意外身亡。多名债权人为了讨回债务一纸诉状将刘某的儿子等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替父还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经审理查明,刘某生前并无任何财产,其继承人也当庭表明若有财产,主动放弃继承,故依法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他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死亡而自然消亡,若死后留有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超出继承遗产范围不需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父债不可要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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